第四屆 台灣盃陳氏太極拳全國錦標賽比賽辨法
一、宗 旨:為提升陳氏太極拳國術水準推廣全民體育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特舉辦台灣
陳氏太極拳全國錦標賽,以普及全民太極拳運動。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
三、主辦單位:台灣陳氏太極拳發展協會
四、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第九支會、高雄市陳氏太極拳協會、太平市體育會太極
拳委員會、中華趙堡太極拳總會、台北市木柵陳氏太極拳協會、台北縣陳氏
太極拳協會、高雄縣陳家溝太極拳協會、中觀陳氏太極拳協會、台中市太極
拳協會、中興大學體育室、彰化縣陳氏太極拳發展協會、台灣武藝文化研究
協會
五、日 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30日(星期日)
六、比賽地點:中興大學體育館(大門直入到底左轉)
七、參賽資格:凡愛好太極拳的人士均可參加
八、報 名 費:個人賽:每人每項新台幣五百元整
團體賽:每隊每項一千元整
劃撥收據影本與報名表同時寄交(勿傳真)
住址:台中市南區五權南路295巷1號
戶名:台灣陳氏太極拳發展協會
郵政劃撥號碼:22587695
http://www.chentaichi.org.tw/
九、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月15日止(報名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準)
十、報名地點:台中市南區五權南路295巷1號
電話:04-22614899 0921-897161 傳真:04-22614898
十一、比賽項目:
(一)團體賽:以7人~10人為限,每增減一人扣0.1分
項 目:1、老架精要十三式(時間4~5分)
2、老架精要十八式 (時間3~4分) (陳正雷版本)
3、老架簡易24式(時間3~4分)(洪塗生版本)
4、三十八式(時間5~6分)(全民運動會版本)
5、四十八式(時間5~7分)(洪允和版本)
6、其他傳統套路(時間5~6分)
說 明:1、每隊可參加兩項團體比賽
2、以上六項如其中一項的參賽隊伍不足三隊時,將和較少的拳架隊伍合
併比賽。
3、以上第六項目超過6隊以上可單獨成立比賽項目。
(二)個人賽:每人可限報一項拳架,一項器械,或單報一項。
組 別:1、男子組、男子長青組(55歲、民國43年(含)以前出生者)
2、女子組、女子長青組(55歲、民國43年(含)以前出生者)
3、學生組:高中男、女組 國中男、女組 國小男、女組
(大專列入社會組比賽)
比賽項目:1、老架精要十三式:時間限定4~5分鐘
2、老架精要十八式(陳正雷版本):時間限定3~4分鐘
3、老架簡易24式(洪塗生版本):(時間3~4分)
4、三十八式(全民運動會版本):時間限定5~6分鐘
5、四十八式(洪允和版本):時間限定5~7分鐘
6、老架ㄧ路(不限招式、不含砲捶二路) :時間限定5~6分鐘
7、老架二路:時間限定3~4分鐘
8、新架一路(不限招式、不含砲捶二路):時間限定5~6分鐘
9、新架二路:時間限定4~5分鐘
10、56式(大陸制定招式):時間限定5~6分鐘
11、混元架:時間限定6~7分鐘
12、99式太極拳(不限招式)時間限定5~6分鐘
13、趙堡架(含忽雷架及代理架)時間限定5~6分 、
14、陳氏太極單劍時間限定3~4分鐘
15、其他太極器械:時間限定4分鐘以內
說 明:1、個人賽部分:每隊每項限報二人,每人限報兩項,一項拳架、一項器
械,或單項報名。
2、各組如人數不足時,將男女合併比賽,合併人數如不足三人,將男女分
開併入男子組或女子組。
3、各項器械如同一器械超過六人時,另外成立單項比賽。
4、二路砲捶報名人數各不足三人時,新砲、老砲將合併比賽、再不足時得
取消比賽。
十二、競賽規定:
(一)團體比賽,每增減一人扣0.1分。
(二)團體比賽,每人只能參加一隊,不得跨隊比賽,如有違者,該項比賽成績不予計
分。
(三)比賽評分悉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之太極拳比賽規則。
(四)團體或個人比賽不足三隊或三人時,取消該項比賽。
十三、獎 勵:
(一)團體賽:各項目參加隊數五隊時取前三名,四隊取二名,三隊取一名,二隊不比
賽、六隊以上十隊以下取五名,十一隊以上取六名。
(二)個人賽:各組參加人數五名取前三名,四名取二名,三名取一名,二人不比賽,
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時取前五名。十一人以上,取六名。如超過二十人以上分兩
組比賽。
十四、競賽順序:各項團體及個人比賽順序定於十一月九日星期日上午十時整,假台灣陳氏
太極拳發展協會會館公開抽籤。(台中市南區五權南路295巷1號)
十五:報名及參加辦法:
(一)參加套路個人賽人員,請繳交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並填寫報名表。
(二)參加團體賽之領隊、教練、管理各附二吋照片一張,並填寫團體報名表。
(三)團體賽之領隊、教練或管理不得兼任賽員。
(四)參加比賽隊伍,各項費用自行負擔。
(五)各隊請於11月30日上午8時至8時30分報到。
(六)領隊會議於11月30日上午8時40分在大會司令台舉行。
(七)每隊應設領隊、教練、管理一人,俾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八)裁判人員不得兼任領隊、教練或管理職務。
十六、申 訴:
(一)團體表演賽及個人套路比賽,以裁判之宣判為終決,賽員不得提出申訴。
(二)選手資格之申訴,應由領隊以書面簽名蓋章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書及繳付保證
金新台幣三仟元,審判委員會裁定申訴不符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三)有關競安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應由領隊以口頭提出外,仍需依照規定於三十分
鐘內補具正式手紋,其餘人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或提出申訴。
(四)審判委員會遴聘五位公正人士擔任。
十七、注意事項:
(一)選手比賽時不得發出無意義之聲音或作妨礙會場秩序之言行,如違者取消其比賽
資格。
(二)比賽順序經大會排定,且選手須服從裁判員之判定。
(三)選手應穿著大會所規定的服裝,太極拳選手應著七排T功夫裝,趙堡拳架選手可著
傳統功夫裝,頭上纏布巾、奇裝異服者不得登場比賽。
(四)選手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備查,唱名三次尚未出場者,視同棄權論。
(五)各隊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
(六)各隊應依照大會指定之會場席位入座,並保持肅靜及場地清潔。
(七)各隊應於每場比賽開始前十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唱
名三次未出場者,作棄權論。
(八)比賽中禁止以閃光燈拍攝。
十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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