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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比賽活動&最新消息
- 發佈於:2013-01-21, 週一 10:03
102學年度第28屆全國中正盃國術錦標賽草案
▲ 競 賽 規 程 ▼
壹、依據:本會102年度工作計劃辦理。
貳、宗旨:為發揚國粹、推行中華國術,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雲林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雲林縣分會。
四、協辦單位:全國各縣(市)國術會、及本會各單項協會、本會區域分會、
各縣市體育會國術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學校。
肆、比賽日期:102年9月28日至29日2天。
伍、開幕典禮時間:101年9月28日,上午9點30分整。
陸、比賽地點:雲林縣立體育館。
柒、參加單位:
一、本會會員單位全國各縣(市)等各國術會、各分會、各縣市體育會國術委員會,
相關單位以學校為單位,各組成一個代表隊。
二、本會各單項協會,得依會址所在行政地區,統一選拔組隊參加。
三、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的會員單位,各縣市武術協會、委員會為推薦單位,均可組隊參加。
捌、參加報名辦法:
一、學籍規定:
(一)參加單位之比賽選手,以各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二)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民中學組。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100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如原就讀之學校於100學度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四)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
二、年齡規定:「國術套路、內家太極拳、掛技擂台」
(一)社會組:選手須年滿18足歲以上者。(84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二)高中組:選手須年滿16足歲,至102年8月31日以前,未滿18歲者為限
(86年8月31日以前至84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三)國中組:選手須年滿13足歲,至102年8月31日前,未滿15歲者為限
(89年8月31日以前至86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四)國小組:選手須年滿7足歲,至102年8月31日前,未滿13歲者為限。
(96年8月31日以前至89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玖、甄試資格:
(一)本項錦標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
凡參加本競賽,其成績符合規定辦理。
(二)本項錦標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辦理之運動,績優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組別』於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中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績優生升學輔導之指定盃賽,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三)本賽事除國中組、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四)本項錦標賽教練資格審核。
拾、比賽項目及組別區分:國小、國中、高中、社會四組,每隊各項限以男、女各2名。
一、 比賽項目:
(一)傳統套路:時間限制3分鐘內。「不得演練亞洲武術聯合會及國際武術聯合會規定之套路、不符合者不予評分」。
1、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含形意、八卦、太極拳)」)。
2、器械(長兵、短兵、雜兵「含內家器械」)。
3、對練不分男、女,拳術、器械每隊以1組為限。
4、分國小、國中、高中、社會組四組,每隊各項以個人男、女各二名。
5、每項每組 1(人)隊參賽不并組,不可跨(組)項。
(二)掛技擂台賽:中華國術掛技擂台賽初級,量級分為
1、男性:依選手體重標準分為下列9級
第一級 體重55公斤以下。
第二級 體重55.01公斤以上(含)至60公斤以下(含)。
第三級 體重60.01公斤以上(含)至65公斤以下(含)。
第四級 體重65.01公斤以上(含)至70公斤以下(含)。
第五級 體重70.01公斤以上(含)至75公斤以下(含)。
第六級 體重75.01公斤以上(含)至80公斤以下(含)。
第七級 體重80.01公斤以上(含)至85公斤以下(含)。
第八級 體重85.01公斤以上(含)至90公斤以下(含)。
第九級 體重90.01公斤以上。
2、女性:依選手體重標準分為下列9級
第一級 體重45公斤(含)以下。
第二級 體重45.01公斤以上(含)至50公斤以下(含)。
第三級 體重50.01公斤以上(含)至55公斤以下(含)。
第四級 體重55.01公斤以上(含)至60公斤以下(含)。
第五級 體重60.01公斤以上(含)至65公斤以下(含)。
第六級 體重65.01公斤以上(含)至70公斤以下(含)。
第七級 體重70.01公斤以上(含)至75公斤以下(含)。
第八級 體重75.01公斤以上(含)至80公斤以下(含)。
第九級 體重80.01公斤以上。
3、分組為:社會組、高中組、國中組,男、女各量級以1人為限。
4、每級每組 1人參賽不并組,不可跨(組)項。
5、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拾壹、賽前資格鑑測:
參加「掛技擂台」賽選手應具國術段位1段以上資格者或(均以傳統國術為準)
經評定成績80分以上者為合格,未有上列合格者不得參加擂台比賽。
拾貳、比賽規則:
一、94年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最新審訂國際國術規則。
二、中華國術掛技擂台最新2010年審訂國際規則。
三、中華國術內家太極拳最新審訂規則。
拾參、器械規定:
(1)長兵(限槍、棍、大刀、斬馬刀,其餘屬於雜兵器「器械立地長度過耳」) 。
(2)短兵(器械握於定手,長度過肩膀)。
(3)雜兵(長、短、小、軟、雙兵器)。
(4)不符合規定器械規定材質:籐製、鋁製、電鍍金各式器械。
拾肆、報名手續:
一、報名日期:102年8 月15 日24時前至本會報名系統。
二、網路報名:不接受傳真及書面報名,請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三、報名費:
(一)1、套路: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每人每項新台幣300元整,社會組每人每項新台幣500元。
2、擂台:每人新台幣500元。
(二)報名費需寄交主辦單位或匯入本會帳戶,匯款收據傳真至本會,請在領隊會議之前繳清費用,
未按規定繳交報名費者,不得參加比賽,並取消參賽資格。
(三)上網報名後無故棄權不參賽,除了不退報名費外,需提出證明文件,否則將停賽3年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不可提出異議。
(四)同時報名參加武術及國術時,如遇比賽時間衝突,得無條件放棄另一參賽項目及不退報名費。
四、本會帳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帳號:147-10-116811 第一銀行 民權分行
五、本會地址: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台北市朱崙街20號706室)。
電話:02-27316794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27316794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傳真:02-27310023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27310023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秘書處收
拾伍、領隊會議日期、地點:
一、套路比賽抽籤及賽員資格審查日期:102年8 月18日上午10時於台南市安平區世平路69號2樓,
屆時如未派代表出席抽籤,則由主(承)辦單位裁判長或審判委員代抽。
二、各隊務必須派員務必參加領隊會議,確認註冊之項目,有任何修正請在會議提出,不接受比賽當日提出修改。
三、掛技擂台擂台選手,必須自費投保技擊險。
四、選手末滿18歲之選手須立監護人(家長)同意書出賽切結書,始能參賽。
五、請在領隊會議日前須繳齊:報名費、監護人(家長)同意書、保險單,不接受比賽當日現場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拾陸、比賽報到日期、地點:
一、套路競賽:102年9月28日上午8時報到,中午11-12點整開始比賽。
二、掛技擂台賽:101年9月28日上午 8時報到磅重、抽籤,掛技套路鑑定,中午11-12點整開始比賽。
三、地點:雲林體立體育館。
拾柒、獎勵:
一、個人獎:
(ㄧ)傳統套路:
拳術:(南拳、北拳、內家拳)器械:(長兵、短兵、雜兵)綜合對練:
依男、女分組,每項各組各取最高分之前1至3名,分別發給獎牌及獎狀第4名頒發獎狀(1人不發獎,含棄權)。
(二) 掛技擂台賽:
每組每級各取前3名,分別發給優勝獎牌及獎狀(1人不發獎,含棄權)。
(三)各項(級)其成績依據教育部下列規定辦理:
1、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6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8名。
2、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4個或1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7名者。
3、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2個或13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者。
4、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0個或11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5名者。
5、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8個或9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4名者。
6、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6個或7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者。
7、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4個或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
8、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3個以下,獲得最優級組前1名者者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二、團體獎:
(一)傳統套路「拳術」、「器械」、「對練」各項各組男子、女子,「掛技擂台」、
各級前四名按5.3.2.1計分,取總分最高之前4隊,分別頒贈「中正盃」冠、亞、季、殿軍獎盃1座及獎狀1幀。
(二)團體總分同分即以各項冠軍多者列前名後順類推。
(三)參加表演之團隊(大會邀請表演)不作成績評比,一律發給紀念獎牌。
拾捌、規定事項:
一、每隊視參加賽員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賽員不得兼任)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一)運動員人數在20人(含)以上時,得置領隊、管理各1人,教練2人。
(二)運動員人數在12人(含)至19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
(三)運動員人數在6人(含)至11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兼管理1人。
(四)運動員人數在5人(含)以下,置領隊兼教練1人。
二、比賽期間各賽隊交通、食、宿,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三、大會裁判及職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各代表隊之職員。
四、每隊伍教練須具備有國家教練證(須複訓)。(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拾玖、比賽服裝規定:
一、掛技擂台賽:賽員應自行準備頭盔、護具、護甲、護擋、護膝、手套各乙套;
含套路賽員應穿著規定之服裝(半截袖白色漢裝、黑色灯籠褲),
二、國術套路賽:賽員應穿著規定之服裝(半截袖白色漢裝、黑色灯籠褲)。
三、依據規定之服裝參加比賽,否則不准登場比賽,並視同棄權。
貳拾、賽員競賽秩序應行注意事項:各項比賽秩序,均由大會編訂之。
一、賽員須照大會規定之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並接受大會檢查及分組。
二、賽員須服從裁判之判定及指導。
三、參加擂台比賽之選手必須依照大會所排定之程序出場比賽,不可互讓名次,或放棄競技,
否則視為一方或雙方棄權,並取消其已獲之成績。
四、各代表隊應依大會之規定,攜帶中華民民國國武術總會會員證準時報到,
(不受理其它證件),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
五、選手無故棄權者須提出證明文件,否則予以禁賽3年處分,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貳拾壹、參加單位應行遵守事項:
一、各代表隊每次進出比賽會場,均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并按大會指定席位入座,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
(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二、參加開幕典禮,閉幕典禮及比賽(表演)隊伍之團體服裝,以整齊劃一,并能代表國武術傳統為原則
(參照本會統一服飾),並由各參加團體自行準備。(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三、100年度起考核本會會員績優團隊,以比賽成績、優秀選手、教練、領隊、
武德做為評比之一。(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四、集體棄權妨害比賽程序,予以停賽處分,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五、各單位代表隊應自備單位隊旗2面(120公分×80公分)顏色及圖字可自定,旗桿長240公分,旗頂為三角劍形
(以1面交大會懸掛)。
六、各單位代表隊應於每場比賽前15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并應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不得遲到或早退,
凡逾規定時間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貳拾貳、本項比賽投保團體公共意外責任險。
貳拾參、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貳拾肆、本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2年月 日 體 第號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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