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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比賽活動&最新消息
- 發佈於:2013-01-18, 週五 18:10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102年全國春季武術聯賽競賽規程
一、目 的:依據本會102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民國武術聯盟總會、屏東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屏東縣國武術總會、屏東縣體育會武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各單項國武術協會、各縣市國武術會、屏東縣議會、屏東縣體育會、
屏東縣體育場管理所。
六、開幕典禮日期、時間:102年5月4日,上午10點整。
七、比賽日期:102年5月4-5日2天。
八、比賽地點:屏東縣立體育館。
九、參賽報名資格辦法:
(一) 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民國武術聯盟總會會員均可組隊參加。
(二) 國小組凡對武術有興趣者均可報名參,可免個人會員證資格。
(三) 社會、高中、國中組,均須辦理個人會員證始可參加。
(四)比賽時須攜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會員證正本(不受理其它證件),國小組無個人會員證資格(請攜帶健保卡正本) ,
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
(五)散手選手需在比賽前30天內出具的體檢證明(包括:心電圖、腦電圖、脈搏、血壓) 和人身保險證明,
選手未滿18歲須繳交家長同意書,請在領隊會議時繳交,不受理比賽當日收。
(六)套路選手未滿18歲須繳交家長同意書,請在領隊會議時繳交,不受理比賽當日收件。
十、年齡限制組別:以比賽日期實際滿足歲年齡為主,若有不符者,調整為上下組參賽。
(一)套路分為:
國小組(2006年5月4日以前至2001年5月6日以後)。
國中組(2001年5月4日以前至1998年5月6日以後)。
高中組(1998年5月4日以前至1995年5月6日以後)。
社會組(1995年5月5日以前)。
(二)散打分為:
國中組(2001年5月4日以前至1998年5月6日以後)。
高中組(1998年5月5日以前至1995年5月6日以後)。
社會組(1995年5月5日以前) 。
十一、競賽制度:
(一)散手:採單敗淘汰制度4人以下不採(不含4人)採單循環制。
(二)套路:採用國際武術競賽規則(最新版本)。
(三)每項(級)每組 1人參賽不并組,不可跨(組)項報名。
(四)如遇與其它參賽項目衝突時,必須無條件放棄一方比賽。
十二、競賽項目:
(一)套路項目分為: 1.指定初級套路(國小組)。
2.指定套路(高中組、國中組) 。
3.自選套路(社會組)。
1.指定初級套路:{男、女子組}(國小組)
(1)初級長拳(2)南拳(3)刀術(4)劍術(5)棍術(6)槍術(7)每名選手最多可報2項。
(拳術1項、器械1項,長、短器械任選1項)。
2.指定套路:{男、女子組}(國中組)
(1)長拳、棍術、刀術、劍術、槍術(第一套路、第二套路)。
(2)南拳、南刀、南棍。
(3) 24式太極拳、32式太極劍。
(4)對練(男女不可混合)。
(5)每名選手最多可報4項。
(拳術1項、短器械1項、長器械1項、對練1項)
3.指定套路:{男、女子組}(高中組)
(1)長拳、棍術、刀術、劍術、槍術(第二套路、第三套路)。
(2)南拳、南刀、南棍或第三套路。
(3)42式太極拳、42式太極劍或第三套路。
(4)對練(男女不可混合)。
(5)每名選手最多可報4項。
(拳術1項、短器械1項、長器械1項、對練1項)
4.自選套路:{男、女子組} (社會組)
(1)長拳、棍術、刀術、劍術、槍術。
(2)南拳、南刀、南棍。
(3)太極拳、太極劍。
(4)每名選手最多可報4項。
(拳術1項、短器械1項、長器械1項、對練1項)
(5)請於102年3月15日24:00(台灣時間)前,將自選套路難度及必選
動作申報表,至本會網站提出網路申報,逾期網路將不受理申報。
(二)散手:男子組
(1) 第一量級:48公斤以下。
(2) 第二量級:48.1公斤-52公斤。
(3) 第三量級:52.1公斤-56公斤。
(4) 第四量級:56.1公斤-60公斤。
(5) 第五量級:60.1公斤-65公斤。
(6) 第六量級:65.1公斤-70公斤。
(7) 第七量級:70.1公斤-75公斤。
(8) 第八量級:75.1公斤-80公斤。
(9) 第九量級:80.1公斤-85公斤。
(10) 第十量級:85.1公斤以上。
散手:女子組
(1) 第一量級:46公斤以下。
(2) 第二量級:46.1公斤-50公斤。
(3) 第三量級:50.1公斤-54公斤。
(4) 第四量級:54.1公斤-58公斤。
(5) 第五量級:58.1公斤-62公斤。
(6) 第六量級:62.1公斤-66公斤。
(7) 第七量級:66.1公斤以上。
※每級限報一人,不得跨(組)項報名。
十三、競賽報到時間:
(一)散手:102年5月4日上午8點報到,上午8點磅體重、9點抽籤編排賽程,上午11點開始各級比賽。
(二)套路:102年5月4日上午8點報到,上午11點開始各項比賽。
十四、領隊會議時間、地點:
(一)102年3月31日上午10點,假台南市世平路69號2樓,請務必撥空參加,
如遇必須更改項目時請當日提出更正,不接受比賽當日更改。
(二)套路競賽抽籤及賽員資格審查日期:102年3月31日上午10點,假台南市世平路69號2樓抽籤,屆時如未派代表出席抽籤,
則由主(承)辦單位或仲裁委員代抽。
十五、比賽規則:
(一)套路採用國際武術聯合會審定最新2005年國際武術套路競賽規則,乙組套路所有項目無時間規定。
(二)散手採用國際武術聯合會審定最新2003年國際武術散手競賽規則。
十六、服裝與器材:
(一)套路:
1.選手需穿著規則規定武術套路比賽服裝(半截短袖白色漢裝、黑色燈籠褲、繫巾帶)。
2.選手需自備符合競賽規則標準比賽器械。
(二)散手:
1.選手需穿著符合2003年國際武術聯合會審定國際武術散手競賽規則要求的比賽服裝及護具參加比賽。
2.選手需自備2套比賽服裝(紅色、黑色各1套)。
3.選手需自備護齒、護襠,比賽手套和護具。
十七、報名手續日期、地點:
(一) 日期:102年3月28日24時以前完成報名手續,請至本會網站報名登入系統(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www.Kwfroc.org.tw)。
(二)地點:臺北市104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電話:02-27316794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27316794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轉18 郭小姐。傳真:02-27310023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27310023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三)報名表:國小組無個人會員證資格者,報名表格請至本會網站下載,需清楚填寫參賽及隨行人員確定人數,
並於102年3月20日24時以前,請採郵寄報名方式。
十八、報名費:
(一)套路每人每項新台幣300元整、社會組500元,散打每人每項新台500元整,含公共意外險。
(二)請將報名費匯入本會帳戶,匯款收據傳真或寄現金袋至本會,請在領隊會議前繳清,即可完成報名手續,不受理比賽當日繳交。
帳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帳號:147-10-116811(第一銀行 民權分行)
十九、獎勵:
(一)個人獎:
1.套路:國小、國中、社會組,取各項各組男、女子組前3名分別,發給優勝獎牌及獎狀
(1人參賽或棄權不發獎狀、獎牌,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2.散手:男子10級、女子7級各取前3名,分別發給優勝獎牌及獎狀
(1人參賽或棄權不發獎狀、獎牌,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3.各項(級)其成績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如下列:
(1)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6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8名。
(2)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4個或1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7名者。
(3)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2個或13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者。
(4)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10個或11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5名者。
(5)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8個或9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4名者。
(6)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6個或7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者。
(7)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4個或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
(8)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3個以下,獲得最優級組前1名。
(二)團體獎:
各項目前4名按5、3、2、1計分取總分最高前4隊,分別贈賞冠 、亞、季、殿軍獎盃1座,獎狀1禎。
二十、規定事項:
(一)每隊視參加賽員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賽員不得兼任)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1、運動員人數在20人(含)以上時,得置領隊、管理各1人,教練2人。
2、運動員人數在12人(含)至19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
3、運動員人數在6人(含)至11人(含)之間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兼管理1人。
4、運動員人數在5人(含)以下,置領隊兼教練1人。
(二)每隊伍設至有教練須具備有國家教練證(須複訓),使得帶隊資格(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三)大會裁判職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各代表隊職員。
(四)各代表隊每次進出比賽會場,均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並按大會指定席位入座,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
(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五)選手必須參加開閉幕典禮並在比賽(表演)隊伍之團體服裝以規定之武術
服裝整齊劃一(參照本會統一服飾)並由各參加團體自行準備。
(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六)各單位代表隊應自備單位隊旗二面(120公分×80公分)顏色及圖字可自訂,旗桿240公分旗頂為三角劍形(以1面交大會懸掛)。
(七)各單位代表應於每場比賽前15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並應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不得遲到或早退凡逾規定時間未出場比賽以棄權論。
(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八) 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依照大會所排定之程序出場比賽,不可互讓名次,或放棄競技,否則視為一方或雙方棄權,並取消其已獲之成績
(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九) 棄權者須提出證明文件,否則予以禁賽處分,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十)100年度起考核本會會員績優團隊,以比賽成績、優秀選手、教練、領隊、
武德做為評比之一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十一)集體棄權妨害比賽程序,予以停賽處分,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十二) 比賽期間各賽隊員交通、食宿,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二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
二十二、本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2年2月8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2000362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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